建构政府与市场关系良性互动的营商环境

发布日期:2024-02-06 浏览量: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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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必须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政府与市场的良性互动关系。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我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还不够协调,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营商环境与市场主体期待、国际一流水平还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法治化环境还较为薄弱,国际化水平仍有不足,制度性交易成本偏高。因此,必须深化改革,健全现代市场体系,提升政府经济治理能力以及对外开放层次和水平,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形成政府与市场的良性互动关系,以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顶住经济下行压力,打造国际竞争新优势。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关系。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改善营商环境是一项涉及政府职能、经济体制、法律法规、社会民生、对外开放等众多领域改革的系统性工程,集中体现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一个国家或地区营商环境的优劣,关系到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影响着经济主体的发展活力,决定着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面对新时期复杂多变的国际外部环境和困难叠加的国内经济形势,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必须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降低市场运行成本,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一 营商环境既包括地理区位、资源禀赋、基础设施等有形的硬环境,也涵盖政务服务、制度规则、人文法律等无形的软环境。作为政府提供的特殊且重要的公共服务,营商环境是国家经济综合竞争力的核心内容。优质的营商环境既要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也需要政府强有力的制度、政策及执行保障。换言之,营商环境是政府与市场的共同交集领域,两者的“握手”是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体良性运行的关键所在。

1 推动政府与市场的良性互动关系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

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政府,但政府并不是要削弱或取代市场,而是要成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前提和保障。从本质上说,营商环境是一种制度环境,优化营商环境所需要的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开放便利的市场环境、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等,都是现代市场经济对政府制度供给的基本要求。营商环境较差的地区往往政府干预过多,市场机制运行不畅,营商环境较好的地区则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都得到较好的发挥。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更好满足人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对营商环境提出了更高要求。但是当前我国的营商环境与市场主体期待还有差距,办事难、融资贵、成本高等问题阻碍了实体经济发展,究其原因就在于某些地方和政府部门思想观念转变不到位,仍习惯于过多干预市场,管了许多不该管的事,而该管之事又监管不力,造成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尚未有效形成。优化营商环境必须“坚决破除制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体制机制弊端”。政府既要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职能,实现科学的宏观调控和有效的经济治理,又要确保企业成为市场主体,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2 推动政府与市场的良性互动关系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

在市场经济体制中,作为资源配置的两种制度安排,政府与市场的作用方式相反,但两者密不可分、缺一不可。政府的有效治理需要通过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来维持其合理性,并从市场中获得必要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运用市场化手段来弥补政府职能的不足等,而市场的有效运行也有赖于政府提供完善的公共基础设施,实施有效的产权保护并保障合同的履行等。历史经验反复证明,过度的政府干预或过分的市场自由,都会造成经济发展失衡。因此,“在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的问题上,要讲辩证法、两点论”。要把政府与市场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优势互补和相互促进。尤其是在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的动力正从短期的“政策红利”逐渐让位于长期的“制度红利”,现代化的“创新红利”逐步取代传统型的“要素红利”,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将更加依赖于建立完善的市场体制机制,打造更有竞争力的制度化营商环境。近年来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的经济治理变革,以“放管服”改革为重点的政府职能转变,使营商环境持续改善,市场活力有效释放,顶住了经济下行压力,实现了经济的稳中向好,归根结底是因为我们处理好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因此,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必须推进政府治理变革,建立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的制度环境,形成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从而夯实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 

3 推动政府与市场的良性互动关系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必然选择

改善和优化营商环境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提振经济的主要方式。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高质量发展意味着要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创新驱动,实现经济的高水平循环、要素的高效配置、市场活力的充分释放。要看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构筑经济核心竞争力,必须打造一流的营商环境,解决企业发展难题。截至 2018年底,我国实有市场主体 1.1亿户,其中企业 3474.2万户。庞大的市场主体构成了经济发展的微观基础,如何保持和激发其创造创新活力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所在。特别是在国际竞争日趋激烈和国内经济形势严峻的背景下,要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和着力提升国际竞争力,必须推进政府的“自我革命”,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政府治理体系以及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相配套的市场体系,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推进要素市场制度建设,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健全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和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从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好发挥政府的有为作用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二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着力于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我国营商环境整体上有了较大改善。根据2019年10月世界银行发布的《2020年全球营商环境报告》,我国营商环境总体评价在全球 190个经济体中位居第 31位,提升了15位,并且连续两年入列全球优化营商环境改善幅度最大的十大经济体。但是毋庸讳言,当前我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还不够协调,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营商环境与国际一流水平还有差距。

1 营商环境法治化不足,法治建设还有待提升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作为约束政府行为的重要制度设计,法治是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要求。法治不健全会阻碍市场的公平竞争,使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从而压制其投资积极性和发展活力。缺乏依法行政的刚性约束,还会扭曲政府行为、抑制政府责任机制的形成,从而制约政府积极作用的有效发挥。

一是立法有短板,营商法律制度不完善。法治化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现代市场经济的有序高效运行依靠国家制定和实施的法律法规体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实施了一系列规范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使市场活动逐步走向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但是与营商环境相关的立法仍存在不足,土地管理、金融市场等法律法规不完备,商事组织、商事行为等法律制度不完善,某些法律法规较为抽象、立法层次较低,缺乏统一性、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一些法律法规与企业实际诉求不相适应,滞后于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商事主体参与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程度还较低,企业对法治政府建设获得感仍有待提高。

二是依法行政还有弊端,市场监管存在不公。优化营商环境必须以法治强化政府的契约精神,依法规范政府行为。随着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法治政府建设已走上制度化的轨道,但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政府行政领域中一些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规范不完备,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地方保护主义等现象仍然存在,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机制不完善,依法行政缺乏刚性约束,某些地方和部门仍喜欢运用行政手段直接干预市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某些地方还存在政策“口惠而实不至”“新官不理旧账”等现象,使政策连贯性和确定性较差。一些地方和部门市场监管理念滞后,综合执法改革进展缓慢,监管资源分散,监管方式单一,监管程序不规范,对不正当竞争、假冒伪劣、融资信贷等监管不力,甚至选择性执法,侵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是产权制度不健全,社会诚信体系不完善。产权制度和社会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建立有效的产权制度和完善的社会诚信体系是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市场有序发展、激发企业家精神的重要支撑。与法治化营商环境要求相比,我国在产权保护和社会诚信建设方面仍然存在薄弱环节,表现为私有财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等方面的立法不完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仍有缺失。与此同时,社会诚信建设立法滞后,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共享、信用体系的评价和服务等缺乏具体的制度规范,对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的信用行为缺乏有力的法律法规约束,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条块分割,一些部门和地方还存在信用信息数据封锁现象,导致社会诚信制度运行成本较高、效率较低。

2 营商环境国际化不足,对外开放还存在短板

从全球视野来看,国际化是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评价标准,也是充分运用国际市场及资源的内在要求,更是一个国家政府和市场关系良性互动的外在表现。优化营商环境必须“进一步拓展开放领域、优化开放布局,继续推动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更加注重规则等制度型开放,以高水平开放带动改革全面深化”。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朝制度型对外开放迈出了重要步伐,为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了更符合国际规则、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为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但是与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相比,我国对外开放仍存在短板,营商环境的建设标准、涉外法律体系、制度型开放、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等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国际化的要求。

一是营商环境评价及建设标准与国际一流标准有差距。在经济全球化的激烈竞争下,优化营商环境成为世界各主要经济体打造国际竞争新优势的重要手段。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营商环境为发展中国家营商环境的建设提供了参考标准。党中央和国务院多次就优化营商环境作出部署,要求按照“国际可比、对标世行、中国特色”原则,开展中国营商环境评价并逐步在全国推开。目前,我国已经初步构建了中国特色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营商环境试评价取得阶段性成果,但现有的全国性营商环境评价体系仍与国际一流标准存在差距。国际指标以政府监管效率和企业营商便利度为重点,而我国则主要是面向公众的公共服务质量评估,缺乏有针对性的系统化、本土化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有些地方性的评价指标与国际通用规则不完全相符,还有相当多城市未出台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文件,导致区域性营商环境建设缺乏具体可行方案,存在对标不全面、不精准,甚至异化为自上而下的目标责任考核等问题。

二是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还达不到国际一流标准。法治化是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的显著特征,是增强市场可预期性和外商投资信心的重要“武器”。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我国营商环境的法治化水平不断提升。根据2019年世界银行发布的营商环境数据,我国在涉及民商事程序性法律法规的执行合同指标一项指数得分为 80.9,位居全球第 5位。但总体而言,我国营商环境的法治化与国际先进水平还有一定差距,对外贸易和投资、外国人服务管理、领事保护等法律体系还不完善,影响了国际贸易往来并容易滋生贸易摩擦。尤其是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司法审判方式、知识产权保护等与国际惯例之间存在较大差异,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人才缺乏,涉外法律服务国际竞争力不强等,制约了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三是营商环境国际化需求的对外开放存在短板弱项。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必须提高对外开放层次与水平,实现制度和规则的国际化。但是当前我国电信、金融、医疗、教育等现代服务业对外商的市场准入门槛较高,行业隐性壁垒较多,对外商投资形式、出资规模、投资领域等设有政策方面的限制,内外资企业依然存在身份不平等、待遇不公平等问题。一些涉外事项的行政审批程序较为复杂,通关贸易规则较为烦琐,政府办事效率不高,某些政府规制与国际通行规则还有距离,政策法规执行不一致,尚未形成统一有效的市场监管,导致国际性资本交易、人才流动、货物进出、信息获取等便利性不够,市场要素的跨境流动存在环节多、费用高、耗时长等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外商的投资积极性和对市场的信心。

3 营商环境便利化不足,制度性交易成本偏高

从理论上来说,市场的有效有序运行以政府作用的正确发挥为基础,一个政府是否真正有为有用,不在于其管的有多少,而在于管的范围、方式及程度是否合理。①政府作用如果发挥不当,不但不能保障和促进市场发展,反而会阻碍营商环境的便利化,降低市场运行的效率,增加制度性交易成本。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放管服”改革力度的加大,政府效能不断提升,企业获得感明显增强。但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收费清单建设并不到位,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尚未完全形成,导致营商环境便利化受阻,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偏高。

一是简政放权片面,政策执行阻滞。深化“放管服”改革已取得较大成效,但仍存在简政放权不全面、政策落实不到位等现象,导致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实际效果仍有待提高。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有些该放的权力还没有放,有些下放的权力不对路、不配套,存在放虚不放实、放责不放权、明放暗不放、放小不放大等现象;对企业开办、不动产登记、施工许可等事项的行政审批环节较多、流程烦琐,办理难、耗时长;对医疗、教育、保险、银行等领域或行业发展的隐性壁垒较多,准入门槛较高或准入不准营;对已出台的改革发展举措,有些地方和部门间信息不统一,缺乏协同治理,有些权力下放基层后出现政策执行阻滞,甚至扩大化、一刀切等扭曲执行现象,还有一些政府官员出现畏难心理以及消极观望、慵懒散等行为,少数干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仍然突出。

二是企业税收成本偏高,缴费负担较重。作为制度性交易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税费负担直接关系到企业的良性发展。营业税改增值税、结构性减税、国地税合并等政策的实施减轻了企业负担,增强了企业发展活力。但受制于体制机制障碍和复杂市场环境的影响,我国企业的税费负担仍然较重。这是因为我国实行以商品与劳务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加之税收行政效率较低、纳税成本较高,加重了企业的不合理负担。除税收外,企业还要交纳其他各类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保缴费、住房公积金、行业协会商会费等。由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够规范,社保缴费比例偏高,某些经营性服务和中介服务收费较乱,以改革降低涉企收费的政策尚在落实中,实体经济的税费成本依然偏高。

三是要素市场不完善,存在行政性垄断。制度性交易成本的上升主要来源于制度供给的扭曲,土地、物流、融资、用能、用工等成本的增加从表面看是市场的问题,究其本质却是制度问题。我国土地、资本、劳动力、技术、管理等要素市场化改革不彻底,市场要素无法完全实现自由流动和高效配置,从而增加了企业用地、用人等成本。与此同时,我国石化、电信、电力、烟草、金融、铁路等领域还存在过多的行政性垄断,制度性进入壁垒和价格管制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造成资源配置低效率,提高了企业的用能、物流成本。四是政企沟通不畅,政商关系不合理。良好的政商关系是政府与市场关系良性互动的具体表现,也是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和良性发展的重要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新型政商关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政商政企关系逐年规范,但是也产生了“清”而不“亲”、“清”而不为等问题,有些地方或部门对民营企业仍有诸多意识偏见和政策限制,大多数中小企业缺乏畅通高效的政商沟通平台,企业发展需求与政府服务供给不匹配,企业困难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加上有些地方政府的产业政策具有选择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仍会遭遇“吃拿卡要”,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寻租腐败等行为仍有发生,进一步提高了市场主体的制度性交易成本。

三 从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视角看,政府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都必不可少,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必须找到政府和市场的最佳结合方式。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市场是创造社会财富的平台。面对复杂严峻的国内外经济形势,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实现高质量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必须坚持全面深化改革,提升政府经济治理能力,健全现代市场体系,强化法治环境建设,对接国际一流标准,提高对外开放层次和水平,形成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良性互动,“加快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开放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 01

全面推进法治建设,健全营商环境法律体系

完备的法治环境是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重要基础,也是规范政府和市场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统一开放的可靠保障。建构政府与市场关系良性互动的营商环境,必须着力推动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法治化,建立健全营商环境的法律体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为释放市场活力和创造力提供法治条件。

一要补齐立法短板,完善营商法律法规。健全的法律法规是营商环境法治化的基本前提,必须完善土地管理、金融证券、反垄断、反不当竞争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健全商事组织、商事行为等商事法律制度,并合理运用立法或司法解释,针对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出台相应的法律或政策规范,尽量避免法律的空白漏洞、过时不适等问题。必须进一步拓宽商事主体参与制定涉企重大立法和政策的渠道,听取并吸纳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和建议,提升立法的精准性、民主化、科学化,提高政策法规的公开性、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增强公众对法治政府建设的获得感。

二要有效依法行政,实现市场监管科学化。为此必须完善行政领域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规范,规范政府干预原则与范围,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治理“新官不理旧账”现象,建立针对违法决策、政府失信等行为的法律制约和问责倒查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作用,倒逼政府依法行政。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严格规范公正严明执法,科学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建立标准一致、互联互通的政府监管执法信息系统、平台及技术体系,有效整合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执法效率。必须加快推进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推进监管部门行政赋权、职责法定,确保行政执法的程序正义,加大对不正当竞争、假冒伪劣等行为的监管力度,实现统一监管、公正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三要健全产权制度,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必须进一步完善非公有制企业、农村土地等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建立防范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通过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打击各种侵权行为,优化解决侵权和产权纠纷的司法程序,提高司法行政效率,降低企业维权成本。必须整合各类大数据平台,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诚信档案系统,健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和应用,以及信用体系评价、异议处理等机制,完善社会诚信的监管体系,依法严惩失信行为,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信用保障。

2 对标国际一流标准,提高对外开放层次与水平

作为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指标,优质的营商环境体现了国家经济的软实力。优化营商环境不仅要着眼于法治化和便利化,更要放眼全球着重于国际一流的高标准建设。尤其是在逆全球化、贸易保护主义盛行的不利影响下,打造更加开放、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是积极吸引外资、充分运用国际资源、加快形成开放型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因此,必须对标国际一流标准,主动寻找差距并补齐短板,不断提高对外开放层次与水平。

一要对标国际一流标准,优化营商环境评价及建设指标。建设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必须参考借鉴国际最好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重视对企业开办、经营、破产等全过程和各环节的营商指标设计,通过精准对标国际最高标准,加快制定实施符合国家或区域实际的营商环境的政策文件及行动方案,明确优化营商环境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不断补齐营商环境国际化的短板弱项,推进各领域营商环境指标进入国际先进行列。

二要提升法治化水平,完善涉外法律法规。必须依据法治化的要求,完善对外贸易和投资、外国人服务管理、领事保护等法律,清理与外商投资法相违背的法规政策,制定与外商投资法相配套的法规及规则,健全关系外商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国家技术安全清单管理、不可靠实体清单等制度,完善涉外经贸法律规则体系,提高涉外法律法规制定的开放性和透明度,保证法规执行的公开性与一致性。除涉及国家安全领域外,逐步实现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平等有序参与政策法规的制定过程。在涉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司法审判方式、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接轨国际标准,完善涉外仲裁司法审查、审判等工作机制,依法打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健全外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畅通政府与外商沟通协调渠道,加快培养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人才,以法律途径维护外商企业合法权益。

三要推动制度型开放,提升对外开放的层次。商品和要素流动开放是开放的初级阶段,其流动的潜力空间和持久性建立在规则等制度型开放的基础上,因此要深刻认识并“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全面开放”,“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必须推动制造业、服务业、农业扩大开放,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统一内外资行业准入、市场监管等制度,推进贸易、投资、货币等规则以及管理文本和具体条款的国际融入,放宽电信、医疗、金融等行业的外商准入门槛,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扩大基础设施、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等领域的对外开放,健全促进对外投资的政策和服务体系,允许更多领域实行外资独资经营。要加快全国通关一体化建设,降低通关成本,实现资本、人才、技术、商品等要素跨境的高效流动,以“数字政府”建设提升涉外政务服务效率,推动建立国际宏观经济政策协调机制,降低外资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促进贸易自由化和投资便利化。

3 提升政府经济治理能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营商环境便利化受阻,制度性交易成本偏高,源于政府与市场关系不协调,是政府越位和缺位等制度性问题所引发的行为扭曲。化解营商便利化困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必须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通过深化改革提升政府经济治理能力,实现政府的“聪明治理”,即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基础上,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提供良性的制度供给和高效的公共服务,为市场主体从事市场活动创造优质的外部环境。

一要深化“放管服”改革,确保政策执行到位。优化营商环境必须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全面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深化行政审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简化压缩企业开办、不动产登记、施工许可等事项的审批程序和时间,督促地方和部门将该下放给市场和社会的权力下放到位,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和公证监管制度,降低医疗、保险、银行等重点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着力解决准入不准营的问题,实现持“照”即可经营,最大幅度提高政府涉企公共服务效率。与此同时,探索“互联网+督查”,严格市场监管、质量监管和安全监管,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党政干部考核机制,以内部激励约束推动政策有效执行,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要创新政府宏观管理,切实降低企业税费负担。可供选择的途径是深化税制改革,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减少流转环节与税负转嫁,注重与国际税收规则和水平接轨,推动税收法定化,优化总税收和缴费率。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创新税收征管方式,提升税收服务效率,降低企业纳税成本。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提高财政的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加大普惠性和结构性减税力度,适当降低社保缴费比例,切实增强企业的获得感。依法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建立收费项目清单制度,全面整治经营性服务和中介服务的乱收费行为,构建有利于降低企业不合理负担的长效机制。

三要完善要素市场制度,大力破除行政性垄断。必须进一步深化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资源环境等领域的要素供给市场化改革,着力提高要素供给的质量和效率,切实降低企业用地、用工、用能、融资、物流等方面的经营成本。必须进一步深化电力、石化、金融、铁路等领域的市场化改革,打破行政性垄断,将竞争性业务全面推向市场,实现各类所有制在这些领域的市场准入、要素获取、经营运行等方面获得平等对待。必须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地方或部门排除、限制竞争,清理和废除阻碍全国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法规,治理地方封锁和保护主义行为,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

四要健全政企沟通机制,深化“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最终取决于政府与市场的良性互动和政企的有效合作。优化营商环境必须消除地方和部门对民营企业的意识偏见和政策限制,搭建政企沟通网络互动平台,建立常态化的政企交流机制,整合政企间的意见和利益,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必须推进产业政策由选择性向功能性转变,建立关于新型政商关系的行为清单制度,依法规范政商间交往活动,明确限定政府权力范围及行使流程,合理区分企业与企业家的法律责任,既要打击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又要防止为官不为、懒政怠政,逐步实现政企关系从人情化向法治化的现代转型。

“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发展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建构政府与市场关系良性互动的营商环境,推动政府宏观调控有度、公正监管得力、法治保障到位,促进市场机制运行顺畅、要素配置高效、竞争有序公平、对外开放深入,进而形成更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必将带来新一轮的改革红利、创新红利和制度红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内生发展动力,在高质量发展中形成国际竞争新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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