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方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功能定位及建设路径

发布日期:2024-02-06 浏览量: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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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营商环境的优化建设始于地方,2017年在中央的号召下在全国推广开来,形成了中央地方的联动模式。当前营商环境的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地方政府之间的资源竞争开始凸显并日趋激烈。地方政府是国家经济法律政策的贯彻者和执行人,是地方平等竞争市场的建设者和维护者,是地方政商关系的主导者和创新者;思想观念、制度供给是影响地方政府优化成效的关键因素。在此基础上,地方政府需要从科学评估促进指标治理、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融入区域战略规划、持续制度创新、建设与普及营商法治文化几个方面探求营商环境的建设路径。

中国当前正处于法治竞争的第二波。有别于以招商引资、“拼政策”、“拼成本”为特征的法治竞争第一波,第二波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性,聚焦营商环境的优化建设。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从内容上看,主要包括政治要素、经济要素、法律要素、生态要素、社会要素和文化要素;从范围上区分,可以分为国家营商环境、区域性营商环境以及地方性营商环境。国家营商环境聚焦国家之间的竞争,在全球范围内为各经济体打造富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区域性营商环境重在提高一国之内具有区域共性的局部地区的投资吸引力和竞争力,如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经济区等;地方性营商环境则主要表现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在其行政区划内对市场要素的吸引力。

中国营商环境的优化建设以国家和地方的联动建设为主要模式、以营商环境的全面优化为明确目标、以市场因素和条件的持续改善为具体内容、以指标治理为方法和手段、以市场活力和投资吸引力为最终检验。根据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评估结果,中国在全球的位次不断攀升,从2017年的第76名、2018年的第46名,到2019年飞跃至第31名,显著的进步表明了中国提升营商环境的决心和力度。需要注意的是,该排名虽然在国际上具有较大的影响力,但世界银行对中国的评估主要以北京和上海两地为样本城市,因此这个排名尚不能反映中国地方性营商环境的普遍发展水平。中国地方性营商环境作为国家性和区域性营商环境的基本构成,其建设质量和水平关系到国家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平衡发展。目前,在国家顶层设计外部推动和地方发展经济的内在驱动下,营商环境建设已经全面统筹推进开来。在地方性营商环境的优化建设过程中,尽管有多元主体的参与,而地方政府无疑是最为关键的角色。因此以地方政府为研究对象进行分析,明确其在营商环境优化建设中的功能定位、关键性影响因素及主要建设路径,于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均十分必要。

1 中国地方政府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功能定位

中国中央和地方政府承担着发展经济、管理社会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政府的履职方式及内容都在发生变化。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治理,是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内在要求”,同时对各级政府提出了“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的要求。2015年,国务院发布《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确定了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包括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原则、主要任务及具体措施,为建设法治政府提供了明确依据。2019年十九届四中全会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指出要“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政府的职责是“按照党和国家决策部署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管理社会事务、服务人民群众。创新行政方式,提高行政效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应当“健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体制机制”。可见,“法治政府”“服务政府”是各级政府的根本建设目标,而地方政府在政府职责体系中的地位也得到了强调。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不仅需要界定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在营商环境优化建设的范畴内,如何对地方政府进行功能定位尤其需要明确。

1.1 地方政府是国家经济法律政策的贯彻者和执行人

中国一直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道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需要通过法治来规范和保障,而国家的经济法律政策正是为了实现法治经济目标。中国各地方高度关注营商环境建设以来,继续积极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行政效率,以使国家的经济法律政策能够真正惠及本地。地方政府在贯彻执行国家经济法律政策的过程中,应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结合本地的客观条件和现实需求,设计营商环境的建设目标和具体路径。各地方对国家经济法律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的差异,将直接导致地方性营商环境建设的不同成效,各地方政府之间经济发展的差距也会由此日益明显。国家经济法律政策在促进和保障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往往也给予了优化地方营商环境的极大空间;地方政府在其指引下,可以通过制定针对性的地方性法规、政策等方式,提供制度性激励,较好地实现国家与地方之间的制度衔接,促进营商环境的法治化建设。

在市场经济力量中,非公经济的活跃度和相关经济指标是衡量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依据。非公经济在扩大就业、促进增长、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同时在规模实力、融资成本、人才吸引、交易机会等方面往往又缺乏足够的竞争优势。尤其在中国进入经济新常态的背景下,国家不断加大鼓励和扶持非公经济发展的力度,发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非公经济尤其是中小企业从财政支持、融资担保、创业推动、创新发展等方面予以积极扶持,旨在消除各种不利于非公经济发展的障碍。而这些经济法律政策能否落到实处,取决于地方政府是否能够充分贯彻国家促进非公经济发展的意图,将相关要求落到实处,从而承担起引领本地经济转型升级、帮助本地企业发挥优势开拓市场等重任。

1.2 地方政府是地方平等竞争市场的建设者和维护者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指出,对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应在法律和政策上平等对待,这是针对市场主体和市场环境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营商环境的竞争,归根到底是法治的竞争,核心在于为市场主体提供一个平等竞争的环境。竞争政策应当在中国有关市场经济的政策体系内具有优先和基础地位,这是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内在要求。迈向高质量发展的现代化,必须在市场竞争中以公平正义为取向,推行带有“中性”性质的普惠制政策,从而以竞争中性政策逐步替代倾斜性的产业政策。对中国企业应一视同仁,消除身份歧视和差别待遇,使企业的身份标识不再成为享有特权的依托或是遭遇隐性壁垒的阻碍;逐步淡化并取消国企、民企、外企的所有制分类管理办法,消除原有借助于产业政策手段严重扭曲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现象,推动市场要素合理流动和分配;建设公平有序、统一协调的竞争环境,在市场准入、融资投资、公共服务方面给予市场主体以平等而充分的保障,充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利。

维护平等竞争秩序,需要推进依法行政和制度创新。近年来,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全面推行“三张清单”制度,要求权责法定、权责公示。地方政府各部门需梳理出“权力清单”,明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义务,依法管理、依法处罚,避免行政越权,是对政府权力的必要约束;提供“负面清单”,在对市场主体的必要限制之外,保障其“法无禁止皆可为”,避免滥用行政权力,是对市场活力的必要保护;建立“责任清单”,要求“法定责任必须为”,不允许政府应为而不为、消除不作为,是对政府履行职责的必要规制。“三张清单”的推行能够为市场主体创造充分竞争的环境;地方政府如果违反了“清单”制度则应依法承担责任。其中,保障市场主体“法无禁止皆可为”的负面清单与地方营商环境的关联最为密切。地方政府各部门要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审核,取消没有根据的限制,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市场主体对自己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能够清楚把握,市场准入有了明确的根据。地方政府还应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建设公共性信息平台,保障市场主体能够及时、方便、全面地获取相关信息。

1.3 地方政府是地方政商关系的主导者和创新者

政商关系是指政府与市场主体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政商关系是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微观体现,其实质是行政资源与经济利益的关系;“亲”与“清”,为建立新时期的政商关系提供了标准。

政商各有其生态。“政”之一方,根据行政职权对市场主体进行管理和依法规制,同时也应当为市场主体维护公平竞争环境、提供必要的公共产品。由于长期以来中国较为普遍地存在“强政府、弱企业”现象,政府往往管理有余,服务不足;干预有余,便民不足;墨守成规有余,改革创新不足;再加上权力寻租时有存在,加剧了以企业为主的市场主体的生存困难。“商”之一方,以遵守法律和政策为前提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在开拓市场、增加就业、促进技术进步、增进市场活力的同时,也大量存在着不能诚信经营、违法获取经济利益、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

政商双方既相对独立,又相互密切影响、相互作用。新型政商关系,旨在消除政商关系中的消极因素,将政治生态和商业生态协同建设发展。二者之中,商业生态对政治生态的依存度无疑是更高的;尤其在地方行政区划内,某种程度上前者是否能够健康良性发展决定于后者。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反腐败斗争和作风建设的纵深推进,政府官员的纪律性和廉洁度明显提升,极大限度地挤压了寻租空间,间接推动了地方营商环境的优化。地方政府在政商关系中的主导作用表现为,地方政府的法治化程度越高、“人情”和“关系”的生存空间就越小;为企业服务得越好,民营企业就越繁荣、社会经济整体水平就越高。因此,将法治能力纳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指标是提升其法治能力的有效途径;地方政府的依法行政和改革创新会因此得到进一步促进,积极探索行政管理与服务的最佳状态,从而形成良性循环。在新型政商关系中,地方政府各部门需要明确认识、清正廉洁,走近企业、真诚服务,这样才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对市场主体进行正确有效的引导,达成政商的相互尊重和相互促进,从而取得双方共赢的效果。

2 影响地方政府优化营商环境成效的关键因素

影响地方政府优化营商环境成效的因素有很多,其中最为关键的是思想观念因素和制度供给因素。前者为主观因素,后者为客观因素;前者为内在因素,后者为外在因素。前者是营商环境建设的核心因素,只有解放思想、检视问题、突破改变,才能从根本上破解营商环境困局;后者是营商环境建设的根本依托,需要通过积极建章立制、明确规则、奖惩有别,才能使地方在全国或区域性营商环境的激烈竞争中脱颖而出。

2.1 思想观念因素

思想观念属于内因,是营商环境优化建设的决定性因素。纵观中国四十年的经济体制改革史,实质就是思想观念不断突破的历程。以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为重大转折点,中国踏上了解放思想、创新探索之路;不因循守旧、大胆探索中国的发展方向、把握中国的道路和命运,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造就了无数的中国奇迹,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也随之建立。实践证明,只有解放思想,坚持“四个自信”,才能有改革的突破、制度的创新、力量的凝聚,才是无坚不摧无攻不破的制胜法宝。

思想观念属于精神意识层面,一旦形成就会具有较大的惯性;因此解放思想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面对中国当前各地方对于优势资源的激烈竞争,思想观念不能及时解放的地方政府,不论是想解困还是求振兴,都容易错失弯道超车的机会。只有思想观念发生根本转变,优化营商环境才会有最强大的内生动力。在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和迫切发展自身经济的双重压力之下,有的地方政府能够主动调整和积极应对,走在了优化营商环境的前列;其他各地方政府在这种示范效应的促进下,也纷纷开始破解营商环境困局,普遍出现了以前被中央推着走、现在自己抢着跑的可喜局面。

解放思想,有了开始并不会一蹴而就,需要常抓不懈。地方政府要自上而下统一认识,政府领导既要带头、更要带动全体政府工作人员,以整体摆脱惯性思维和资源依赖。解放思想,要学习先进、以学促建,通过与经济发达城市的深度交流合作,知道何为先进理念,何为敢想肯干,何为创业激情,通过思想解放破解实践难题。解放思想,还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形成建设思路;有想法,有担当,新官亦要理旧账;坚持问题导向,比较借鉴其他省市行之有效的立法经验和政策措施,了解企业的困难和需求,增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意识;尊重基层的首创精神,鼓励基层大胆创新。要知人善用,奖惩分明;“让敢担当善作为的干部有舞台、受褒奖,让不作为、乱作为的干部让位子、受警醒”,还要建立容错机制,保护地方政府各部门及工作人员的创新与改革。

2.2 制度供应因素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了建设营商环境的目标,即“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法治化旨在为市场主体提供明确的行为规范与充分的制度保障,国际化立足于国际视野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广泛的资源共享与合作共赢,而便利化则着重于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其中,法治化处于首要地位,也是基础地位。法治化的一个重要标识,就是制度供应及时、充分、有实效。市场主体应能够根据明确的规则制度对经济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产生合理期待并做出积极的行为选择,能够在经济活动中享有充分的安全感和获得感。营商环境法治化程度越高,制度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就越能够对各市场主体产生正向吸引,极大增强其投资和经营意愿。

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从政府集权到政府放权,政府的职能历经了重大转变。在“放管服”改革以及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政府的政务组织架构和服务体系面临着重构,从而引发了制度的变迁。制度的变迁很大程度上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和推动,尤其是在社会经济发生显著变化、原有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或发展趋势的时候,制度变迁势在必行。制度也有其惯性,断裂式的制度变迁是难以适合中国国情的,渐进式制度变迁是中国中央和地方政府采取的主要方式。随着原有路径依赖被打破,对市场要素的认识、对市场竞争规则的诉求进一步明确,制度的渐进性变迁将会不断提速。制度的变迁还会在地方政府所处经济区域以及其他同级别行政区域间产生联动效应;而已经先期具有经济优势的地方的地方性法规制度、政策措施的变迁,则更多具有创新示范、引领带动的意义和效果,会在全国范围内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广东省在2012年即出台了《建设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五年行动计划》,是国内最早明确提出优化营商环境的省份;接下来的几年,地方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纷纷出台。2017年是营商环境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推动高质量发展并优化营商环境,不仅是新时代中国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也是突破经济发展瓶颈,进一步解放生产力、释放和强化竞争力的重要抓手”。在十九大精神的指引下,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也明确强调“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解放生产力、提高竞争力”。在中央的积极号召和指引下,营商环境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各地方政府的热情被极大激发出来,制度供应的步伐明显提速。2019年10月,国务院发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地方关于营商环境的具有明确指向性的制度设计的出现,说明一些地方政府在营商环境优化建设方面所具有的敏锐度和行动力;而中央政府对营商环境的全力推进,为营商环境的制度供应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原有的不适应营商环境发展的制度被清理,旨在优化营商环境的条例、办法、规定等大量涌现,地方的制度创新更是层出不穷,为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必要的依据和现实保障。

3 地方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建设路径

中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发生了重大转变,从高速度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型。政府也从强调引资优惠政策、以实现GDP指标为目标,转向优化营商环境、为各方参与主体提供平等、统一的竞争市场。在这个过程中,资金、人才、项目等优势资源的争夺日益激烈,地方政府需要快速实现从重视硬实力转向建设软实力,科学评估营商环境;从发展单体城市转向建设城市区域,融入区域战略规划;从要素驱动转向创新驱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从效益牵引到文化引领,社会共建营商环境。

3.1 科学评估:促进营商环境指标治理

对营商环境进行科学评估,就是对营商环境进行指标治理;通过评估结果的信息汇聚功能、分析评价功能、方向指引功能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前提和基础。评估既是方法更是手段,根本目的是实现“以评促建”;建立科学的、适合中国国情的评价指标体系,通过评估发现问题,查找短板,针对不足之处予以补充或者提高,对标发展、有效提升。世界银行发布的年度全球《营商环境报告》,旨在通过一整套与企业生产活动直接相关的指标体系,对各国的营商环境加以评估排位,作为各经济体向外投资时的参考依据;但世行聚焦于对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的评价,覆盖面有限,事实上企业对于营商环境的需求要多很多,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评价指标体系势在必行。

2014年底,广东佛山市发布了《佛山市营商环境指标体系》,成为国内探索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践先行者。2018年,国家发改委在保留和丰富国际评价指标的基础上,构建三维评价指标体系并予以发布。一是反映企业全生命周期,包括从企业开办到破产注销的完整生命周期中可能经历的各项服务;二是反映城市投资吸引力,结合中国改革开放特色设置了市场准入开放度、市场竞争力开放度等扩大开放类指标;三是反映城市高质量发展水平,回应企业和群众的现实需求,设置环境类、民生类等指标。这套指标体系与世行的相比,覆盖更全、范围更广,更符合中国国情,对于促进全面深化改革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019年5月,国家信息中心联合相关部门和单位发布了《中国县域营商环境调查评价指标体系》,将县域基础设施与要素供给、市场环境与公共服务、政务环境、社会环境、企业满意度调查五个方面纳入指标。与此同时,一些研究机构也陆续推出了自己的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体系,作为第三方为地方政府的指标治理提供服务。

2018年到2019年,营商环境优化建设的热潮覆盖全国。一个显著的变化是,地方政府营商环境评估的地域范围开始从省市开始下沉到市、区(县);区域性营商环境建设标准也开始出现。如成都市锦江区联合世界知名专业机构,立足产业优势、把握区域要素及资源支撑能力,参照世界银行、国家发改委等标准,设置了24个一级指标和112个二级指标,从四个维度构建国际化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在2019年第二届长三角开发区协同发展论坛上,长三角三省一市共同发布《长三角开发区营商环境建设标准》,引起高度关注。这标志着中国在营商环境指标治理方面进入了差异化发展阶段。总体看来,能够先行确定营商环境指标体系并据此开展评估与优化工作的仍主要是少数经济基础较好、经济水平较高的省市;在世行和发改委普适性指标的基础上,更着重关注地域特点、实践需求、主观感知等方面,呈现出评估指标体系的独特性设计、国际化视野。相对于那些评估工作还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地方,这些对标发展的省市无疑会率先成为营商环境指标治理的受益者。

3.2 目标定位: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融入区域战略规划

近年来中国地方性营商环境总体上在不断改善,但各省市之间竞争力的差距十分明显。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中国加快了经济战略布局和区域发展规划,国家级经济新区、国家中心城市、自由贸易区等不断推出,一批世界级城市群和国家级城市群正在形成。在政策利好的牵引下,地方政府面临的一个迫切任务是充分考虑如何将自身发展融入到区域性的战略发展规划之中,以资源共享、发挥合力、整体提升。

中国地大物博,各地方的区位条件差别极大,资源不均衡现象及地域性特征都十分明显,是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突出障碍。区位条件与经济发展有着直接的关联。就客观条件而言,地处国家或区域中心的、位于沿海或是交通枢纽位置的、自然环境较好或是气候更为宜居的、经济积累较好或是营商文化悠久的,这样的地方往往综合表现为明显的人才吸引力和投资吸引力,在地方之间的经济竞争中优势更为突出,优化营商环境的内在动力与外在助力都会比较显著。与此同时,区位优势不是一成不变的,能否持续或是强化其优势地位,甚至是从弱势地位跻身于有竞争力的行列之中,更取决于地方政府的目标定位。

随着中国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中央在宏观和中观层面的区域发展规划都在持续进行部署和安排。尤其是能够获得国家政策红利与资源倾斜的省份和重要城市,更能依托区域经济的一体化发展而加快建设的脚步。经济竞争之中往往是强者恒强,如2020年世界银行将对拥有3亿以上人口的国家的营商环境评价样本城市从2个扩大到4个,这一变化会直接引发中国大城市入围样本城市的激烈竞争,从而带动中国重要城市对标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建设。东北三省谋求振兴,首要任务也是改善营商环境;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等东北主要城市的营商环境提升,对促进东北区域经济的整体发展、提升外部竞争力具有重要的引领意义。深化区域合作是实现区域协调联动的重要途径,构建互联互通的交通网络和要素市场体系,促进要素的自由流动。地方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成效越显著,越有先机增强市场经济的活力。

3.3 制度创新:持续创新优化外部环境和条件

由于中国各地方的经济基础差距较大,加之地方政府目标定位不同,建设力度不一,方式方法各异,所以营商环境改善的程度也大不相同,这也是改革过程中的正常现象。营商环境的优化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也是中国当前以及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经济改革至为重要的方向。经年积累的问题并不会因短时间的建设得到彻底的改变,在优化建设的过程中可能还会发现新的问题需要通过制度设计及时解决,营商环境优化的艰巨性、长期性不容忽视。与此同时,营商环境优化的经验往往具有较大的普适性,是可以通过学习、借鉴,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加以运用的,这也是各地方展开营商环境评估、增进相互交流的意义所在。其中最关键的,是制度创新能力,尤其是持续的制度创新能力。

地方经济发展想要与国家重大战略对接和借力,推动资源和市场要素自由流动,就需要地方政府在体制机制上进行创新,而不论是行政审批的精简、行政效率的提高、政商关系的促进、办事流程的明确等,最终都呈现为制度性表达,因此制度创新至关重要。在地方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过程中,制度创新不断推出,实践探索、基层智慧层出不穷。2019年2月,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细化了投诉举报制度,将投诉举报权落到了实处,为营商环境的改善切实提供了保障。2019年7月,河南省驻马店市发布《行政审批容缺服务制度(试行)》,并对82项容缺服务事项及289项容缺受理申请材料在一楼大厅进行公示,创新了审批服务模式。2019年10月,山东淄博出台《关心关爱企业家的十条措施(试行)》,“建立企业家容错纠错机制”成为其中一项重要实施意见,将运用法治手段和法治方式,保护企业改革探索和创新创业精神。2019年12月,黑龙江省通过了《哈尔滨新区条例》,规定新区管理与发展以体制机制创新和先行先试为原则,可以复制其他国家级新区、经济特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经济发达地区等地方的先进经验和做法。这些制度创新极大体现出了地方政府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首创精神,不仅为经济社会发展已经取得的物质成果保驾护航,还能够以问题为导向、以需求为导向,积极突破、大胆尝试。制度创新的同时也需注意,要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创新举措及时上升为制度,为正在和将要进行的改革发展稳定提供保障。

3.4 社会治理:建设与普及营商法治文化

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地方政府是地方性营商环境建设的责任主体,在营商环境建设中起引领作用,但地方政府不是唯一的主体。营商环境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产品,需要多元主体的有效参与、共同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一定是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结果,司法机关、金融机构、社会组织以及广大人民群众都是营商环境的参与者,都需要在地方政府的支持和带动下,从各自的角度为营商环境创造有利条件、关爱企业成长、弘扬企业家精神、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

文化建设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点睛之笔,营商环境的精神内核便是营商文化。营商文化是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历史悠久且往往有鲜明的地域特征;在中国封建社会长期“重农抑商”的导向下,营商文化未能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而现代营商文化的实质是营商法治文化,是以营商环境为核心、以法治为特征、以社会共建为手段的文化体系,包含一切与营商环境相关的因素,通过持续、普遍、深入的法治文化建设与法治文化推广,使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识和观念深入人心。营商法治文化还能够使呆板的制度变得鲜活而富有生命力,使社会主体参与营商环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被激发出来,形成“人人皆是营商环境、事事皆系营商环境”的良好的社会氛围。优化营商环境已经逐渐成为很多地方发展经济的共识,成效已经初见端倪。如黑龙江提出让企业“办事不求人”、浙江提出“最多跑一次”,极大提高了行政审批效率;青岛市提出“搞活一座城”,要建立开放、现代、活力、时尚的国际大都市;温州大力招引“温商回归”,呼唤民企在温投资。这些口号或目标非常形象、鲜明、接地气,表明了地方政府营造优质营商环境的决心。地方政府应积极宣传报道本地营商环境发展的动态进程,在实践中要通过基层民主协商、民意测验、听证会和政府信息公开等方式优化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建立公平公正的利益机制、强有力的调控机制;加强舆论引导、树立正面典型、激发社会活力,继而汇聚起强大的精神力量,向全社会释放出共建营商环境的明确信号,让所有社会主体都主动参与进来并发挥出积极的作用。

结语

营商环境是一个地方最好的名片。地方政府作为地方营商环境的主导者,在依法执政的同时自身也需要知法明法、遵从法律,注重树立政府诚信,确保信息公开透明,建立和维护公平、便利、高效的市场。把握地方的优势和特色、精准定位发展,不断提升营商环境的优化成效。开放、创新、改革已是地方政府的趋势所向,“欲致鱼者先通水,欲致鸟者先树木”,营商环境没有最好,只有更好;营商环境的优化建设在中国方兴未艾,未来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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